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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2/2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

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

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

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等,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9,97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9,97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自發行日起算),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

視同放棄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及比例行使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累積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

呈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 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六)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

權憑證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認股權人得依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減少資本及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

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減少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

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

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

公司股務處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

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

法得於台灣���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

交付之日起得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

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授權董事長決行,再請董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樂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35900969.html525全民配屋網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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